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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(试行)》
人气:统计中…   更新时间:2015/8/28  信息编号:1654
 
附件4
《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(试行)》
(第五章 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)
 
第五章  考试实施
 
第二十一条  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不改正的,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,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:
(一) 在考试期间旁窥、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;
(二) 在考场或其他禁止的范围内,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
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
(三) 未按规定携带手机、信号接收器等电子通讯、储存、
摄录设备的;
(四) 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;
(五) 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(六) 帮助他人作答,纵容他人抄袭的;
(七) 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;
(八) 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。
 
第二十二条  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,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,导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,国家旅游局将相关信息记入导游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;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,三年内不受理其报名申请。
(一) 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;
(二) 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
试的;
(三) 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;
(四) 使用手机、手表、等电子通讯、储存设备接听、接
收、查看考试信息的;
(五) 使用或提供伪造、涂改身份证件的;
(六) 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;
(七) 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;
(八)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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