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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
人气:统计中…   更新时间:2011/4/27  信息编号:206
 

  信息发布时间:2003-7-21   信息来源:四川新闻网

  四川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全国首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地方法规———《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》

  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该《条例》将带给游客怎样的利好?游客又该如何运用该《条例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?6月30日,省旅游局有关人士就其中的关键环节作出解读。

  签订旅游合同,是游客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。

  《条例》规定,旅行社组织旅游,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,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,并安排合格的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约定或者规定标准的服务。因旅行社过错延误旅游行程的,旅行社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,继续履行合同,并支付延误期间的食宿和其他费用;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,旅行社应当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,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,并支付合同违约金。一旦旅行社未能按要求与旅游者签订相关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内容,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,停业整顿1至3个月,并可处合同总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。

  游客在签合同时应注意,内容越细越好,比如应当确定住哪种档次的酒店,走哪一条旅游线路等,切忌出现“准星级”、“相当于星级”这样的提法。

  团队运行计划表载明了团队每日游览的景区(点)、购物场所、住宿宾馆饭店名称、住房标准和自费项目。此前,一些旅行社往往不向旅游者出示该团队运行计划表,而将空白的表交给导游,让其根据团队运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,致使导驾人员擅自更改团队运行计划有了可乘之机。

  省旅游局有关人士为此提醒,旅行社应当主动为游客提供团队运行表,游客也有权按照该表监督团队的运行过程。《条例》规定,省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在川旅游团队,应当在出发前向旅游者发放与合同相符的团队运行计划表。对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的,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;旅游者提出异议的,旅行社应当提供相关证明;因此而减少服务项目的,旅行社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。未按上述规定或运行计划不符合规定的,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相关旅行社限期整改,给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或年度内再次违反的,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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